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
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
之訴訟費用新台幣8,825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卷經核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既於判決中已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聲
請人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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