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告 牧光 職能治療所即 林子淵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 律師

林紫彤 律師

被告 常慶湘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根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