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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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28號

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告 紀亞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31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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