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4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張明瑟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上訴人現為低收入戶,其113年度投資收入及所得僅新臺幣(下同)2萬1千餘元,有區公所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資料可憑,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案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溫祖明

                  法 官杜慧玲

                  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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