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4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張明瑟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上訴人現為低收入戶,其113年度投資收入及所得僅新臺幣(下同)2萬1千餘元,有區公所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資料可憑,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案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溫祖明
法 官杜慧玲
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