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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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貳點叄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拾點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分屬第一、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七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二.三公克,安非他命一0.一公克,係高雄港務警察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在台南市○○路所起獲,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違禁物,依前開刑法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毛重二.三公克)及結晶體(毛重一0.一公克),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陳明係伊所有而供伊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安非他命無訛,足徵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雖聲請人僅爰引刑法規定而聲請將上開違禁物獨宣告沒收,尚有未洽,應依首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依法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