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張志新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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