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院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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