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壬○○
戊○○庚○○○乙○○丁○○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辛○○
己○被告甲○○
王 邱園妹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難於判斷,認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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