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22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前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壹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於民國96年8月15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南市○○街○○○
巷○○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訂明租賃期間為3年
,租期自96年9月15日至99年8月15日,每月租金新台幣(
下同)8千元,兩造訂有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系爭租賃
契約書)為憑。
(二)被告自98年7月15日起至99年1月20日止,既未繳付租金,
亦未繳納水、電費,原告於99年1月20日收回系爭房屋後
,發現系爭房屋如輝豐土木建築工程承包開立之估價單(
以下簡稱系爭估價單)所示之損壞,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法則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估價單所示之修復費用59,300元
,茲將系爭估價單之損壞及費用明細列明如下:
⒈電開關、插座整修:一樓的2個電力開關部分,修復費用2
,500元。
⒉室內水泥漆整修:一樓客廳的牆面有3個釘痕,上水泥漆
費用2,500元。
⒊一樓浴室磁磚整修:一樓浴廁的磁磚被拆除,無法找到相
同,故鋪新的,所需費用為3,500元。
⒋一樓輕鋼架:有一塊石棉板掉落,因那塊與其他不同,所
以全部更換,所需費用為6,300元。
⒌二樓主臥室地磚:床的位置有裝潢,因被告將床拆除,該
位置露出地板,所以全部臥室需更換磁磚,所需費用為14
,000元。
⒍二樓廁所磁磚:牆壁及地面重貼,所需費用為7,000元。
⒎一樓大門牆面磁磚:門口柱子原來貼磁磚,被告在外面黏
了一層木頭,裡面磁磚損壞,將木頭拆除後重貼磁磚,所
需費用為4,000元。
(三)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兩造確訂有系爭租賃契約書,系爭房屋是30幾年的老房子
,有許多問題,簽三年約即因被告需自費整修,整修系爭
房屋用了10幾萬元,整修項目均經原告同意,並未侵害原
告,針對原告所列損壞及費用明細,答辯如下:
⒈電開關、插座整修:一樓原來的那2個開關在被告承租前
就已經壞了,因找不到舊式,所以裝新的,並無破壞。
⒉室內水泥漆整修:一樓客廳的牆面的3個釘痕,是釘冷氣
室內機及掛畫的釘痕,不是故意破壞,被告願找自己的工
人來上漆。
⒊一樓浴室磁磚整修:一樓原本有部分磁磚不平整,因為家
中有小孩,在使用時有危險性,有告知原告,當時在簽租
賃契約時都有將要裝修的部分告知原告,原告口頭上也同
意才簽約,被告將該部分的台階拆掉並把磁磚貼起來,三
面有貼磁磚,有一面沒有貼磁磚,不是蓄意破壞。
⒋一樓輕鋼架:系爭房屋是三十幾年的老屋子,有些輕鋼架
已經很髒,被告有把主臥室輕鋼架全部換新的,況返還系
爭房屋予原告時,並無掉落石棉板情形。
⒌二樓主臥室地磚:承租時有一張固定的床及床頭櫃,因為
它是木作裝潢無法移動,後來舖了磁磚後又把床拆掉,就
會差一個磁磚的厚度,我要拆除原來的床跟床頭櫃時有得
到原告的同意,也告訴原告會把地板抹平,但原告要求要
貼磁磚。
⒍二樓廁所磁磚:二樓廁所的磁磚已脫落得很嚴重,且因為
漏水,請原告整修,但原告一直沒有修,被告有作防水處
理,馬桶亦換新的,地磚也舖新的,磁磚掉落很嚴重,為
了小孩安全,有將快脫落的磁磚清除掉。
⒎一樓大門牆面磁磚:原來的牆面有以為住在廟的感覺,原
告同意被告裝修,費用也是被告支付,磁磚包在本條中,
並未損壞,只要拆除木頭即可露出磁磚。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8月15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
嗣原告於99年1月20日租期屆滿後收回系爭房屋等情,業
據提出系爭租賃契約書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
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於己有利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
有如系爭估價單明細所示之損壞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估價
單為憑;被告雖就系爭估價單所示損壞情形不爭執,惟以
前揭情詞置辯。爰就系爭估價單所列各項明細分述如下:
⒈電開關、插座整修:被告抗辯一樓原來的那2個開關在被
告承租前就已經損壞乙節,而原告並不能舉證證明一樓的
2個開關係被告所損壞,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2個開關整
修費用2,500元乙節,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⒉室內水泥漆整修:被告自認系爭房屋一樓客廳牆面的3個
釘痕係其安裝冷氣室內機及掛畫的釘痕,雖被告抗辯並非
故意損壞,但確係故意為之,亦確造成系爭房屋一樓客廳
牆面的損壞,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不足採。是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水泥漆整修費用2,500元
乙節,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⒊一樓浴室磁磚整修:被告抗辯因部分磁磚不平整,家中小
孩使用時有危險性,簽訂系爭租賃契約書時告知原告,原
告口頭同意整修才簽約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99
4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既已同意
被告拆除磁磚整修,被告自無侵權行為可言。是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磁磚整修費用7,000元
乙節,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⒋一樓輕鋼架:被告抗辯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時並無石棉板
掉落等語,而原告並不能舉證證明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時確
有石棉板掉落情形,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
償一樓輕鋼架整修費用6,300元乙節,自屬無據,不應准
許。
⒌二樓主臥室地磚:被告抗辯承租系爭房屋時有一張固定的
床及床頭櫃,因為是木作裝潢無法移動,要拆除原來的床
跟床頭櫃時有得到原告的同意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
本院994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為真實。而被告抗
辯僅需把地板抹平,原告則主張應舖磁磚云云。查,被告
拆除床及床頭櫃,既為原告所同意,又拆除床及床頭櫃會
損及地板磁磚,亦為原告所認知,雖原告認應舖回磁磚,
而被告認僅需把地板抹平,但實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之
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二樓主臥
室地磚整修費用14,000元乙節,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⒍二樓廁所磁磚:被告抗辯二樓廁所磁磚脫落嚴重且漏水,
被告自行作防水處理,馬桶亦換新的,地磚也舖新的,牆
壁嚴重掉落的磁磚,為了小孩安全,有將快脫落的磁磚清
除掉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被告不僅為
原告作防水處理,亦幫原告更換馬桶,參以系爭房屋係三
十幾年的老房子,磁磚脫落難免,實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
害之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二樓
廁所磁磚整修費用7,000元乙節,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⒎一樓大門牆面磁磚:原告主張系爭房屋門口柱子原貼紅色
磁磚,被告在外黏了一層木頭,裡面磁磚已損壞,需將木
頭拆除重貼磁磚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查,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房屋門口柱子原貼之紅色磁
磚確因被告在外黏木頭之行為而損壞,已難採信。況被告
抗辯原告同意被告裝修大門牆面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994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自更難認被告有何不
法侵害之行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一樓
大門牆面磁磚整修費用8,000元乙節,自屬無據,不應准
許。
(三)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估價單第
2項所示室內水泥漆整修費用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9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前揭範圍之
其餘請求,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及
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一部有理由,一部
無理由,爰依前揭規定確定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