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純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純脫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