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
原名 林姵君林佳蒨 )、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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