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9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麗枝 即 林雁貞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鄉○○路○段○○號,有其戶籍
謄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