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0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王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6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申請書、現金卡契約書
、放款帳務資料、單一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
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
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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