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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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3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