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數位科技即 洪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
羅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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