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
蔡明 和右列被告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乙○○涉犯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未到案接受裁判,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