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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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呂思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 律師
張香堯 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8號,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