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九號J
聲請人即上訴人丑○○
丙○○
卯○
子○○
丁○○
乙○○
壬○○
戊○○
庚○○
寅○○
癸○○
辛○○訴訟代理人葉天祐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己○○
辰○○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即上訴人己○○、辰○○、甲○○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人聲請對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對上訴人己○○、辰○○、甲○○應送達之文書准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曾平杉~B2法官高明發~B3法官袁靜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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