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春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22日陳報之更正狀未蓋章,請提出更正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