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 邱芬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於狀末簽章。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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