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6號上訴人青雲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大慶 被上訴人 蔡福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5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2,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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