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上訴人好媳婦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容 被上訴人 黃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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