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號聲請人 許書馨 上列聲請人許書馨因與相對人 楊美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書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美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