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13號原告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4,730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