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84號聲請人 徐正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栢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票號:TH287681、TH287682、TH287683、TH287684號之本票四紙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請撤回此聲請。
二、表明票號:TH470928號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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