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7號抗告人即原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
2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盈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