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王創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百祥 即 邱垂統 之遺產管理人等間假處分事件(99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惟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