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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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零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三二四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高月華┌─────────────┬────────────┬──────────┐│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百三十五元││├─────────────┼────────────┼──────────┤│送達郵費│二百零四元│退郵一百八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送達郵費)│││├─────────────┼────────────┼──────────┤│合計│四百零七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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