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經審理調查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石家禎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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