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