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19號聲請人 陳新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4月8日│3萬3,474元│AI0000000│││(負責人: 何麗純 )│限公司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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