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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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騏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騏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騏瑋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1年2月、6月、4月(聲請書誤載為4年3月、6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於民國
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72、11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月、1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二案件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9月1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5年7月11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2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