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同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丙○○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游紅桃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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