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己○○
庚○○丁○○追加被告戊○○○
卯○○甲○○○丙○○辛○○○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子○○○
丑○○癸○○寅○○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被繼承人 張金坤 除戶之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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