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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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國字第一0號
上訴人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 葉祖淼 涉有過失致死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期徒刑伍月,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二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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