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三四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判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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