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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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張國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