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庭諭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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