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家敏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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