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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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雅惠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 洪雅龍 應將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及同段114建號建物,於民國(下
同)107年6月2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
全體繼承人即洪雅惠、洪雅龍、 洪如鈺洪婉甄吳崇彬
吳瑞昶吳金陵吳春天洪麗珠 公同共有等語。惟查再轉
繼承人吳崇彬、吳春天、吳金陵業已拋對繼承人 洪素菁 之繼
承權,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81號准予備查在案,其等
非本件再轉繼承人至明;另經本院於108年6月11日檢附聲請
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其餘相對人應於108年7月1
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洪雅龍、洪如鈺、洪麗珠、洪婉
甄、吳瑞昶業表明不願調解,洪雅惠則迄未見回覆,有公務
電話紀錄4件及送達證書7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
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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