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 廖年彬
被 告 翁永勝
原告與被告翁永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