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8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曹勳璽
原告與被告曹勳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