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30號原告 古雅琴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鄭金溪 律師被告 鄧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藍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