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債權人 辜信雄 債權人 戴春松 債務人 邱伊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每月為一期,及借款總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每逾一日每萬元十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利息超過最高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