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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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廖保宗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① 廖保拱
廖財福連義卿連炳璋 ⑤連圳維⑥ 邱瑞鴻 ⑦邱申未⑧ 邱甲戌邱瑞東邱瑞銘孫忠 瑲⑫ 孫世澤詹家順許新竹程日盛 ⑯程胡月⑰ 程日和 兼上列16人訴訟代理人⑱ 孫世芳 被告⑲ 廖昭原
廖坤山詹坤森詹順事廖瑞祥 兼廖木.㉔ 廖家賢廖成德詹前德詹瑞義詹德成 ㉙詹 陳春 香㉚ 鐘順來 ㉛鐘虎㉜ 鐘春錫 兼上列15人訴訟代理人㉝ 詹瑞雄 被告㉞詹全
鐘清麟 ㊱詹蜂㊲ 詹琇勝詹景發詹崑猛詹榮明 ㊶詹田㊷ 鐘國長詹保安詹炳郎 ㊺陳春㊻ 陳春達陳金寳陳清國 兼上列15人訴訟代理人㊾ 鐘國安 被告㊿ 陳美娟
詹緯婷 原名林. 詹士毅詹創智程日進詹崴棋 原名詹. 詹枝明詹錫勳鐘洪信鑾鐘國在詹銅練詹明昌詹志清陳有璿陳建榮 兼上列15人訴訟代理人 陳春木 被告 陳美朱
陳澤龍陳龍夫詹登森詹資東詹增廣林明銓洪健智洪劉春梅洪嘉星洪玉如洪芯汝洪曉穎洪良彥洪斐仔詹洪滿洪月連洪湶富洪小慧洪燕玲洪啓文洪佳惠洪湘芸曹洪芙蓉鄭洪秀玉藍廷文藍廷維藍秀茹 受告知人 林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坵塊取得人「② 廖福財 」之記載,應更正為「②廖財福」;編號6坵塊取得人⑪孫忠瑲、⑫孫世澤、⑱孫世芳之權利範圍「各3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⑫孫世澤2分之1;⑪孫忠瑲、⑱孫世芳各4分之1」。
原告其餘更正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6坵塊之取得人姓名或權利範圍,有部分誤寫,核屬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另前開判決附圖即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00年10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內關於編號23坵塊分配人「 陳春來 」之記載,雖為「陳春木」之誤寫。但原判決已於主文第㈡項第5行載明各坵塊取得人依附表二、三之記載為準,即就分得人及其權利範圍並未引用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內容,自無錯誤可言。原告聲請裁定更正該成果圖此部分記載,尚有未合,應不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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