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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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九四號
自訴人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人乙○○反訴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調查,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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