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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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許,在花蓮市○道路六一之二二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
0˙二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扣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
三、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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