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雙全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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