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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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等叁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叁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峰
法官許宗和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