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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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折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物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